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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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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潍财采〔2016〕11号)、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采〔2015〕9号)以及昌乐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办字〔2017〕42号)、《关于公布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乐政办字〔2017〕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含财政性资金)、非公开招标(含财政性资金)采购及院内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遵循原则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各级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项目申请
1.工程类、办公家具、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零工零活、物业管理及通用设备类项目招标申请,由后勤保障部按年度采购计划分批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按我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2.医疗设备、网络信息设备及软件类采购、维修及软件升级等项目招标申请,由医学装备部按年度采购计划分批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按我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3.医用器械类、医用耗材、办公物资、印刷材料(省挂网平台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除外)类项目招标申请,由物资供应科按临床需要情况分批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按我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4.广告制作、媒体宣传类项目招标申请,由宣传科按年度采购计划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按我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四、采购程序
(一)省网平台采购项目程序。
药品及省平台挂网的高值医用耗材,一律按省平台挂网采购要求,分别由药学部、物资供应科实施网上采购。
(二)政府采购平台项目程序。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工程、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政府采购建议书、政府采购需求报告、递交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书等”。具体项目如下: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程序。
1.自筹资金,列入《关于公布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乐政办字〔2017〕51号)文件目录中,采购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工程、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目录内,10万元以下的工程、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2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参照目录外金额界定自行采购。
2.自筹资金,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自筹资金,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院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自行采购程序。
1.金额界定。
(1)凡使用财政资金,《关于公布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乐政办字〔2017〕51号)文件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含)以下的货物、1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和2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进行院内自行招标采购或集体进行询价、竞价、议价方式采购,参加人员包括分管院领导、招标采购办、相关职能后勤科室、监事会主任(或监事)以及财务科、审计科等科室负责人。
(2)《关于公布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乐政办字〔2017〕51号)文件目录外自筹资金。
①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由我院发布采购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自行招标采购。
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类项目、发布采购信息,通过由分管院领导、招标采购办、相关职能后勤科室、监事会主任(或监事)以及财务科、审计科等科室负责人共同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采购。
③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维修类项目由院招标采购办、相关职能后勤科室、审计等科室负责人进行3家(含)以上供货商竞价采购。
④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项目申请流程批复后由院招标采购办及相关职能科室进行2家(含)以上供货商竞价采购。
⑤单一来源的采购:没有充足的理由一律不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单一来源条件或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与单一的公司进行谈判采购,但事前必须由相关科室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招标采购办方可依据规定进行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⑥应急采购:根据乐办字〔2017〕42号第八条,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及应急装备,通过院党委会决定后可实行紧急自行采购,不受金额界定的限制。
2.采购程序。
①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及时发布公告,根据采购方式决定公告起止时间。
②招标公告需要明确: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内容及投标人资质要求,报名地点、报名截止日期,采购方式,开标日期及开标地点等内容。
③招标文件的制定:由院招标办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前,院内招标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招开标前会,对招标办拟定的招标投标方案的内容进行会审修改,后续工作由院招标办按照相应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④评标人员由招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资质预审由评标人员实施。
⑤评标结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发布中标通知书,并在一个月内由分管院领导及相关科室主任与中标公司签订供货协议。
⑥采购项目的验收:由责任科室协同使用科室及审计科实施;合同的执行监督:由分管院领导、招标办、审计科监督实施。
3.标前会
招标文件发出前由院招标采购办向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汇报并组织项目分管院长、财务科、监事、审计、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召开标前会,研究确定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投标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并加以修改。招标方案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应招标程序、采购方式组织招投标。
五、样品鉴定
1.有招标办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共同参加,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
2.院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和使用要求,对各公司客户提供的样品进行编号,鉴定收留,不合格的排除,合格的留存,并写出汇总材料并组织鉴定人员签字、存档。
3.为保证中标单位所供货物与各公司提供样品一致性,验收人员必须照样品验收货物,且中标单位的样品必须保存至该项目验收合格及质保期结束(样品由责任部门保存),方可通知中标公司领取。
六、项目考察
1.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需进行项目考察时,由分管院领导组织实施考察。考察对象必须是通过资质预审合格和样品鉴定合格的公司客户。
2.考察人员必须由分管院领导带队,由使用科室、技术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共同参加,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参与人员应实事求是、详细准确的做好记录。
3.考察结束后,参与人员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共同签字后上报院党委并存档,同时将考察材料复印件一份交招标采购办存档。
七、档案管理
1.招标办专人管理档案。项目招标结束后,要及时整理档案,并以纸制版及电子版两种方式存档。要在档案盒侧边标注项目名称、档案编号。
2.年度内档案由院招标办保存管理;跨年度档案由院招标办将上述两种方式存档的材料一次性移交医院档案室,双方人员签字移交。
3.招标档案保存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档案保存5年,重大工程项目保存15年;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文件保存15年,工程招、投标文件保存20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乐医办字〔2018〕2号《昌乐县人民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昌乐县人民医院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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